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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进入倒计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13   浏览次数:553
全国船舶建造企业将有望实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本报讯(记者甘丰录)近日,记者从交通部海事局获得消息,交通部与国防科委联合起草的

全国船舶建造企业将有望实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本报讯(记者甘丰录)近日,记者从交通部海事局获得消息,交通部与国防科委联合起草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已完成各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正处在部内发文程序中。一旦该办法出台,全国的船舶建造企业将有望实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并为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肃清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即海事局。然而,我国目前仅有江苏、山东和辽宁三个省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的专门规定,明确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和抵押权登记的基本条件和程序。除这三省之外,我国其他省市的船舶登记机构——各地方海事局,尚未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工作。
海事局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状况,主要原因在于五个方面: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建造中船舶难以判定;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建造中船舶权属难以判断;各界对建造中船舶能够担保的债权金额没有定论;船舶建造合同及建造中船舶的唯一性无法识别;抵押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基于以上五个原因,国内各地很多登记机关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持审慎态度。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推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项工作的滞后将直接影响我国造船企业尤其是新兴造船企业是否能彻底摆脱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船舶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此相关法律专家的解释是,《担保法》对船舶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即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缺乏抵押权登记,造船界普遍关心、民营造船企业更是期待已久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便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海事局方面表示,即将发文出台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解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难题以及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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